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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对《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1]-《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停车技术员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公共停车场资源分布不均、利用率低、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近期,市委市政府部署推进“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通过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汇聚全市公共停车资源,实现“一网汇聚、一网通管”,向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便捷的停车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高效推动“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市城管局起草形成了《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在广泛收集国内同类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登记政策的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发改、住建、区县(功能区)等部门(单位)意见,对《实施细则》不断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小微”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信息登记。

(一)工作流程 对于新开办公共停车场,按照受理,审查,制作、送达登记审查意见书,归档等程序进行启用前登记;对于既有公共停车场,按照受理,审查,制作、送达登记审查意见书,归档等程序进行补充登记;对于在运营公共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的,按照受理,审查,制作、送达信息登记通知书,归档等程序进行登记。

(二)日常监管 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登记的公共停车场日常运营维护的监督指导,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涉及跨部门多个事项时联合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公安交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导公共停车场做好整改完善,公共停车场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 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抽查、台账检查、城区交互检查等方式,对区城市管理部门履行批后监管工作进行评价监测。

四、实施范围

济南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平阴县、商河县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登记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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