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8 日,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平顶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聚焦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与智能化,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与智慧停车要求
市城市管理部门为停车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区停车服务管理,重点推进 “城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建设 —— 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升停车设施周转率。
同时明确,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需完整、及时、准确地将停车信息接入该平台;拒不接入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将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二、细化停车收费机制
- 社会投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分两类,一是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区域、位置、时段、占用时长等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二是市场调节价(经营管理者可参照政府定价自主确定)。
- 路内停车泊位:遵循 “便民惠民利民” 原则,构建 “免费为主、政府定价收费为辅” 的供给模式,调节供需、提高周转率;实行政府定价的,同样需结合区域、时段等因素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三、明确免费停车时长
经营性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路内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 60 分钟,进一步降低市民短时停车成本。
四、规范停车行为与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需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若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城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 100 元罚款。
该条例通过明确管理责任、推进智慧化建设、优化收费与免费政策,旨在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管理效率,兼顾便民性与管理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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